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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苏铁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经查,苏铁军所持有的洼国用(95)字第1340101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其登记档案中土地登记卡所载的面积内容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及《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我局决定,对苏铁军所持有的洼国用(95)字第1340101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

如对此公告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日期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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