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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赋予区县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和建议权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区县区域内治理能力,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区县体制改革激发区县活力的相关工作部署,市局将县修改和调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区修改和调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权下放至区县。

县修改和调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限下放后,盘山县所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批准权(修改和调整批准权在省国土资源厅的乡镇除外)由市政府批准调整为盘山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准。盘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申请和用地需求自行组织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调整)方案,自行组织听证、论证,自行审查后报盘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调整)方案批准后由县局按有关要求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区修改和调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权限下放后,各区县、经济区均具有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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