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单位)
一、事项名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拆迁安置房)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
7、注销登记
8、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
9、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0、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1、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
需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企业
四、办理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项目备案确认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书)。
6.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
7.项目用地建设情况说明
8.面积核算报告。
9.出让金付款凭证。
10.契税等相关税费收缴凭证。
11.股东决议、公司章程。
12.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3.其他必要资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项目备案确认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书。
6.划拨用地决定书。
7.项目用地建设情况说明
8.竣工验收备案书。
9.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0.其他必要资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档案室出具的查档确认单。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证明材料(买卖合同、置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6.国土部门转让交易申请审批表(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补办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7.契税等相关税费收缴凭证。
8.(股东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法人变更)核准变更通知单。
9.股东决议、公司章程。
10. 面积核算报告
11.其他必要资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2)出让土地,提交出让合同和全部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3)划拨土地,提交政府批文和划拨决定书。
(4)租赁土地,提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5)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等。
(6)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备案确认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股东决议、公司章程。
6.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房屋等建设物符合规划的证明: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设计方案批复,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图等。
(5)建设规划验收合格证。
8.竣工验收备案书。
9.契税等相关税费收缴凭证。
10.其他材料。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拆迁安置房)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拆迁安置协议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用地文件及拆迁安置名单,包括坐落、安置用地面积等。
5.缴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6.股东决议、公司章程。
7.其他材料。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等。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房屋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契税凭证
6.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7.入户通知单。
8.其他材料。
注:1.境外人士或境外单位购房要经国安部门备案。
2.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可不提交第2项要件。
(七)注销登记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股东决议、公司章程.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档案室出具的查档确认单。
5.证明不动产权证消灭的材料:
(1)依法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应提交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的批文。
(2)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到现场查看并提供相关证明。
(3)因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原房地产权属人权利消灭的,应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
(4)原房地产权属人放弃权利的,由权属人书面声明放弃。
6.其他材料
(八)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确认单原件
5.预告证明复印件(有印章)。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购房发票。
8.购房合同。
9.股东决议、公司章程。
10.其他材料。
注:1.境外人士或境外单位购房要经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2.有预告登记约定,开发企业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预告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但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
3.进行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如有在建工程抵押或土地抵押需抵押权人同意证明。
4.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九)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确认单原件。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购房发票
6.购房合同
7.抵押合同。
8.股东决议、公司章程。
9.其他材料。
注:1.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需房屋所有权人与共有人共同申请。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抵押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文件应经抵押权人确认。
(十)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档案室出具的查档确认单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
5.最高额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
6.主债权合同。
7.项目备案确认书。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等。
9.被拆除房屋的注销决定书或原地上建筑物未办房产证的证明。
10.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1.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12.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提供房管部门关于抵押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证明材料。
13.不动产价格评估报告。
14.其他材料。
(十一)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档案室出具的查档确认单.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6.借款合同、授信合同。
7.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8.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9.担保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前已存在的债权,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证明(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10.不动产价格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1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2.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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