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16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了实现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盘锦市中心城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依据盘锦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发展规划纲要、结合全市土地市场供应能力和各县、区、经济区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用地的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计划年度内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空间布局的规划和执行的具体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是指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使用的指标。
2016年土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增强土地要素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作用,确保盘锦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优化发展、合理配置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总量、适度调控房地产市场。
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十三五”规划实施,从严控制总量。严格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查和控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划拨用地外,一律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二)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护基本农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使土地市场保持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紧密结合盘锦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控制总量,着力挖潜存量”的原则,优先保证交通、基础设施、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的供给。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具体项目供地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对违反产业政策,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
(四)优先保障原则。按照我市实施“十三五”规划需求,结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差别化用地政策,保障重大项目用地,优先保障辽东湾新区项目用地。对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产业用地给予优先保障。严格落实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对房地产用地实施宏观调控。
(五)城乡统筹原则。全方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瓶颈制约,强化农村地区土地利用管理,实现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保障一体化建设。结合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开展镇、村、田、林、路综合整治,努力促进农业向规模化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向小集镇集中,形成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优势互补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
二、2016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区域结构
按照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优先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用地,保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总体要求,确保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供地。市本级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总量为812.09公顷。其中:兴隆台区供地总量155.6公顷,其中商业用地13.5公顷,住宅用地64.8公顷,工业用地30.2公顷,公共管理及基础设施供地面积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2.6公顷;双台子区供地总量229.31公顷,其中住宅用地106.99公顷,工业用地107.7公顷,公共管理及基础设施供地面积0.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4.33公顷;辽东湾新区供地总量400公顷,其中商业用地100公顷,住宅用地80公顷,工业用地200公顷,公共管理及基础设施供地面积1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公顷;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供地总量37.18公顷,其中商业用地3公顷,住宅用地10公顷,工业用地12公顷,公共管理及基础设施供地面积0.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5公顷。
三、政策导向
(一)优先确保市政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优先支持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环卫基础设施、节能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二)全面推进区域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强化中心城市功能,完善设施、打造环境、塑造形象、提升功能。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和老新村整治,提升中心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开辟新型城市化道路,高起点、高质量开发建设一批区位优势明显、城镇布局合理、带动效应较强的重点商业服务业项目。
(三)保证全市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对列入“中国制造2025”、《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优先保障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支持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低耗能、低污染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严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四)对房地产项目用地实行总量控制。落实国家调结构、去库存的相关要求,对房地产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原则上全年全市房地产项目供地不得高于2011年-2015年平均房地产项目供地总量的50%,由各县区、经济区具体落实。实行核减台账管理,房地产项目用地达到年度控制总量后,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民生项目外,一律停止供地。
(五)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各县区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服务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六)鼓励存量土地再开发利用。对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开发建设,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利用效率,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利用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和旧厂房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物流配送等鼓励产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可按原土地用途进行过渡期管理。
四、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供地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各区、经济区政府提出的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建议方案将年内拟供应土地落到地块。对于未列入计划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但对已经完成地块前期开发的经营性用地、城市功能性设施用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在供地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调整供地结构的,各区政府应当于十月份前,依据计划执行和土地供需情况等向市国土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经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要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推进计划实施。各区、经济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要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及时做出说明。
(四)强化土地供应前期审核和踏勘。强化土地储备管理职能,对2016年的拟出让地块,原则上必须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先期储备,完成地块内前期开发、地块外基础设施建设后,在场地通平条件前期开发工程完成后方可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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