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兴隆台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2018-05-21
- 浏览次数:243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局机关各股室,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分局建立了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对公开的政务信息要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局长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符合国家保密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从而确保了保密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股室、各基层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受理由监察室负责。
第十五条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