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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双随机”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10 浏览次数:189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自然资源管理方式,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和监管理念,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业务科室、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并通过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建立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根据自然资源部核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抽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和执法证号码等,对执法人员有变动的适时及时进行更新,并通过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各业务科室、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各业务科室、事业单位根据本科室工作实际,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及时更新,更新结果于每季度末的25日前报送,由分管局长签字送至政务公开办公室存档,并通过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列入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提前1-2个工作日下达检查通知。随机抽查由纪检监察室监督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的市场主体数不高于总数的20%,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数目由市场主体数决定,执法检查人员以3至5人为一组,每组设主检查一人,其余为协助检查,主检查人对检查行为和结果负主要责任,其他协助检查人员负相关责任。每组抽查过程应进行书面记录,并经参加人员签字后交由相关业务科室存档。

第六条  抽查结果公示。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七条  强化责任落实。各业务科室、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随机抽查事项、抽查的情况和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自觉遵守各项规定,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对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全覆盖。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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