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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自然资源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263

自然资办函〔2019〕10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部机关各司局: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大力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市场主体活力、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清理规范自然资源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违法违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设立和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费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照部统计汇总的收费项目表(详见附件),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现状进一步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对未经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或纠正。清理完成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对现行自然资源收费项目进行评估规范。按照本地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从科学性、合理性角度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再评估。对收费依据不合理、不充分的项目,提出取消的意见;对收费项目繁杂、交叉重复的,提出予以合并的意见;对收费范围过大、标准偏高的,提出予以调整降低的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本地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下属行业协会学会入会与收费管理。下属行业协会学会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严禁强制入会。加强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将行政成本性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取消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后,对机构运行和工作开展所需的行政成本性支出,一律纳入预算管理,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再向相对人收费。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五、加大对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学会、有业务关联的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利用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收费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收费、乱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坚持事权在谁、谁负责原则,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规范本地区的相关收费项目,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务求取得实效,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向部报送清理规范结果。部机关司局按照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要跟踪督促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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