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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38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261

盘锦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2019﹞19号),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2021年度气象趋势预报,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种类2021年地质灾害灾情概况

(一)地质灾害种类

我市为退海冲积平原,境内多水无山,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为咸水入侵、砂土液化和地下水降落漏斗三种地质灾害,三种灾害的特征是隐蔽性强,不易被人们重视和发现。

我市地处中纬度地带,属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冬季寒冷干燥、夏季(6—8月)降水多且集中,气温高。这种气候特点决定了我地区地质灾害易发时段一般为6月到9月的汛期。

(二)2021年地质灾害灾情

2021年我市未发生地质灾害。

二、2022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水预测

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预计盘锦市2022年春季(3~5月)降水量80~90毫米,较常年同期(100.8毫米)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10.7~11.7℃,较常年同期(9.7℃)偏高1.0~2.0℃;夏季(6~8月)降水量为340~380毫米,较常年同期(421.6毫米)偏少1~2成,季平均为24.1~24.6℃,较常年同期(23.6℃)偏高0.5~1.0℃;秋季(9~11月)降水量为90~105毫米,较常年同期(114.9毫米)偏少1~2成,季平均为11.0~11.9℃,较常年同期(10.9℃)偏高0.1~1.0℃。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预计2022年汛期7~8月,全市受降雨影响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其它月份应特别注意台风或短时强降水以及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三、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地质灾害防范原则

2022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京沈高速公路、丹锡高速公路、秦沈铁路、沟海铁路两侧,海岸防潮堤。在防汛期间,这些地段重型车辆要减速行驶,周围要避免进行震动施工,防止因高能震动所引发的砂土液化对公路、铁路造成的破坏。在汛期,必须对稳定性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随着我市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程经济活动的增多,重要建设工程和地下空间的开发等,都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每年汛期(6~9月)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期,特别是7月下旬至8月下旬,为重点防范期。其中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局地强降雨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时段;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mm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

四、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分工协作,强化防灾行业监管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刚性要求,按照本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职责分工,健全地质灾害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业优势,增强防灾减灾效应。各级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形成地质灾害防灾合力。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协调指导同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广电、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履职尽责,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及职责,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盘锦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为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市级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调查、上报和报告编制等技术支撑工作。大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以及需要省自然资源厅给予现场指导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技术支撑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二)落实防灾责任,制定年度防治方案

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和落实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排查,划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确定本年度重点监测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对重点防护区域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将防护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需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按照《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文件要求,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办公室电话:0427-2837118(传真)

2.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细化领导带班、专人值守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规范、准确报送地质灾害信息。各级汛期值班电话作为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应向社会公布,便于及时报险。

市级汛期值班电话:0427-2838315(传真)

3.坚持“三查”制度

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汛前全面排查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了解基本情况,对潜在危害要提出防治措施;汛中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重点检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制度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区政府和市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

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的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由各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告知并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各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五)控制源头,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城市建设及建设用地,特别是小城镇建设和其它工程建设,包括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在选址时不能仓促上马,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对危害性较大、工程治理不达标的危险点,要限期对险区居民进行搬迁;属异变、临界级险区居民,汛期应异地居住避让,保证发生灾害时无人员伤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免项目建在地质灾害隐患区或引发新的地质灾害,成为新的隐患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对于不执行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要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督促矿山企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监督指导各矿山企业做好专项地质灾害调查,并严格按照调查结果进行采矿作业。对排查出来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和矿山企业消除隐患,做好监测防治工作,履行好防灾责任。

在汛期要与各矿山企业密切联系配合,严格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落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矿山敏感部位的监测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政府和相关部门。

(七)落实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使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和隐患点应急工程治理正常进行,尤其搞好重要隐患点监测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在安排年度防汛经费时,要明确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经费数额,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八)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将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到群测群防体系中,汛前逐一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预警人等信息,动态监管群测群防建设,使群测群防员能在第一时间掌握预警信息,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

(九)加强宣传培训和防灾演练,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县、区、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采取群专结合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指导防灾、避灾工作;没有条件的也要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警觉性,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抵御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切实开展地质灾害防灾演练工作,提高防灾救灾队伍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文件解读:《盘锦市202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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