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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细化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为,健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最大限度防止行政处罚中出现“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过罚不相当”等现象。
《办法》所称的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事项作出决定的权限。《办法》依据国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土地保护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充分细化,涉及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处罚主体的9大类具体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办法》明确了确定裁量基准的主要因素,原则上以地类、面积、耕地质量为主,同时综合考虑其他法定和酌定因素,在严守法律和政策底线的前提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过罚相当、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量罚标准,特别强调了对同类型违法同样处罚的要求。突出严格保护耕地,强调对黑土地的特殊保护,要求凡是涉及违法占用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均按对应裁量基准档次上限处罚。
《办法》注重体现《行政处罚法》的确立原则,明确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各类情节,遵循超时效不罚、轻微违法不罚、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等原则。明确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制度,通过充分说明做出处罚以及处罚轻重的理由,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公开在阳光下,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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