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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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2022〕1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4月21日—2024年5月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9号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邮编124000)
邮箱:3553952051@qq.com
电话:0427-2837118
附件: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截至5月5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1日
《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 2024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2024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主要防治措施以及地质灾害监测等部分。
(一)2024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是降水预测。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预计盘锦市2024年春季(3~5月)降水量75~85毫米,较常年同期(93.1毫米)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为11℃左右,较常年同期(10.2℃)偏高0.5℃以上;夏季(6~8月)降水量为310~350毫米,较常年同期(387毫米)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为25℃左右,较常年同期(23.9℃)偏高0.5℃以上;秋季(9~11月)降水量为124~135毫米,较常年同期(112.4毫米)偏多1~2成,季平均气温为11.0~11.4℃,较常年同期(10.9℃)偏高0.1~0.5℃。
二是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台风、暴雨和强降雨都是自然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预计2024年7~8月汛期时段,连续暴雨和集中强降雨都有可能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其他月份应特别注意台风或短时强降水以及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二)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
一是地质灾害防范原则。2024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是划定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在防汛期间,高速公路、铁路、河流堤坝、水库、油田井场密集等区域要加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力度,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同时,随着我市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工程活动增多,重要建设工程和地下空间的开发等因素,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是2024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汛期(6~9月)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期,特别是7月下旬至8月下旬为重点防范期。其中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局部地区暴雨和强降雨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时段,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mm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
(三)地质灾害主要防治措施
一是落实防灾责任,制定年度防治方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全面落实市、县、乡、村防灾责任制。
二是健全分工协作,强化防灾行业监管。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刚性要求。健全地质灾害防灾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形成地质灾害防灾合力。
三是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汛期三查、险情和灾情速报、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情况检查等制度。
三、实施效果预测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的努力,切实落实《方案》制定的各项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措施,坚决开展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