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科学布置建设充电桩》(第67号)建议的答复
徐晓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布置建设充电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已组织编制《盘锦市公共停车场及充电桩规划(2016-2030)》,用以指导新能源汽车设施建设,缓解城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矛盾,合理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及充电桩的规模及供应结构,构建完整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体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省级已批的《盘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已经明确,全域开展充电桩普及工程,要求住宅配建停车场和新建小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不小于10%,商业、办公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达到20%,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达到20%,远期全部具备100%改造条件。同时,我局会将由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完成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当中来,作为今后规划指导汽车充电站建设工作的主要依据。同时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居住、商业、办公等场所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设施的要求。
二、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从2019年以来,我局审批新建小区电力路由均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且统筹地上、地下机动车充电桩的用电负荷。目前在已竣工的西华府、佳兆业二期(中天壹品)等新建住宅小区中已设置部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和专用固定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充电桩。近期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长安华府A地块、日月兴城C地块、天格·辽河路9号等项目的规划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充电桩比例不小于10%,并且在规划总平面图明确具体位置。
三、《辽宁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已明确:加大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建成充电设施比例要不低于10%。预留安装条件的,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我局将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审批中严格落实。
四、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我局下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规划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建成充电设施比例要不低于10%。住宅用地供应时,要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要求纳入拟供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明确集中停车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位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纳入住宅小区规划核实内容。目前,我局在编制国土空间体规划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五、配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对现有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进行升级改造,对符合消防、安全等升级条件的,增设充电站(桩)设施,提升我市汽车充电公共保障能力。
感谢您百忙之中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和改进我们的各项工作。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2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48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95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3号
联系电话:0427-283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