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 发布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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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甲方):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周战威
受委托机关(乙方):盘锦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李佰双
按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委办〔2024〕20号)规定,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与盘锦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经协商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能:
(一)行政检查执法权。对海岛、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方面的检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上构筑物设置、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违法占用海域、违法占用滩涂、海洋海域保护、海洋海域使用监管事项。
(二)行政处罚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上构筑物设置、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中的违法行为及违法占用海域、违法占用滩涂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上构筑物设置、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中的违法行为及违法占用海域、违法占用滩涂违法行为。
二、相关权力和义务
1.甲方可以对乙方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报送委托权限内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3.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会议精神及行业内部要求,并对相关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甲方应当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乙方关于行业管理、业务标准等诉求。
5.乙方应每年定期向甲方报送工作情况。
6.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法律责任
1.乙方应严格依法行使委托职责。甲方对乙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及所属工作人员超越受托权限或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电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已经承担的有权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
3.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相关委托事项。
4.甲方与乙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存在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报市政府裁决。
本委托书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贰份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 8 月1 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止。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盘锦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周战威 李佰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