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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盘锦市全域城乡公示地价标准涉辽滨经开区部分土地级别的方案》的批复 盘政〔2024〕113 号

发布时间:2024-11-26 浏览次数:159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盘锦市全域城乡公示地价标准涉辽滨经开区部分土地级别的方案》的批复

盘政〔2024〕113 号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调整盘锦市全域城乡公示地价标准涉辽滨经开区部分土地级别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方案》,调整内容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调整内容仍按《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全域城乡公示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22〕19 号)执行。你局要组织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认真落实,强化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复。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盘锦市全域城乡公示地价标准涉辽滨经开区部分土地级别的方案

为完善政府公示地价体系,确保地价水平与国土空间发展定位相匹配,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规定,调整《盘锦市全域城乡公示地价标准》中涉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土地级别。

一、商服用地:将原三级区域调整为四级,将原四级区域调整为五级,将原五级区域调整为六级。

二、住宅用地:将原三级区域调整为四级,将原四级区域调整为五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类用地与住宅用地保持一致。

三、其他土地级别不变。

附件:调整后辽滨经开区公示地价标准土地级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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