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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选聘法律服务机构 为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询价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28浏览次数:1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选聘法律服务机构

为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询价采购公告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拟选聘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公开邀请国内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参加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单位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二、项目名称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涉诉案件法律服务项目

三、项目概括

本项目为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事业单位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涉诉法律服务是指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等法律服务。

 四、采购需求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涉诉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案件案由、争议焦点、证据材料及诉讼进程,为采购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及时高效的全过程法律服务。服务机构应全面排查案件潜在隐患,精准识别各类法律风险,提前做好风险预判与防控预案,协助采购单位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诉讼及合规风险。同时,依法协助开展案件事实梳理、证据收集整理、法律条文适用分析、应诉答辩方案制定等核心工作,规范参与调解、听证、庭审等各类司法、行政程序。全程跟进案件办理进度,及时向采购单位汇报节点动态、关键问题及处置建议,积极协调各方主体推进纠纷化解。严格恪守执业准则与保密规定,规范留存案件工作台账及服务资料,确保法律服务合法合规、严谨规范,最大限度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采购单位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代理事项

1.代理在实施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

2.代理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公务车辆运行及实施后勤管理工作等民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代为书写诉讼文书,代为起诉(立案),代为答辩,代为申请保全,代为收集证据和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代为出庭陈述和辩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收诉讼文书;

2.特别代理(需单独授权):代为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撤诉。

五、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六、最高限价

本项目法律服务费用实行计件计价,按实际承接案件数量结算,案件最高限制单价按照《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中代理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的收费标准人民币¥5,000.00元-¥30,000.00元/件的最低标准,即案件最高限制单价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含税),该价格包括该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所有费用。该项工作的资金结算上限为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若服务期限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50,000.00元,按人民币¥250,000.00元结算。

七、法律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律师事务所;

(三)持有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四)拟指派承办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且执业状态正常;

(五)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六)应当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七)不存在影响公正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的利益冲突情形。

八、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北京时间:2026年9月28日至 2026年9月30日

(二)报名地点

线上或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09号

(三)报名方式

在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上下载或现场领取《法律服务机构报名表(涉诉)》,填好后将其发送至电子邮箱pjszrzyjfgk@163.com或现场提交。

九、报价文件递交有关要求

采购单位在收到《法律服务机构报名表(涉诉)》后,通过电子邮箱或现场给已报名的法律服务机构发送采购文件,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报价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地点。

(一)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10月8日17时30分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单位不予接收。

(二)递交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 109 号

(三)递交方式: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联系方式

(一)采购单位: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二)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09号

(三)联系人:张芷晴

(四)联系电话:0427-2838941 

(五)电子邮箱:pjszrzyjfgk2026@163.com

 

附件:《法律服务机构报名表(涉诉)》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