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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

    2017年3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及法律责任,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以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0种不动产权利可登记

   《办法》明确,10种不动产权利可以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建筑区划内绿地为业主共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共有不动产登记需全体共有人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

   旧产权证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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