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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预算管理

  年度预算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各基层分局应根据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每年10中旬科提交下一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财科负责汇总部门预算,并对有关项目进行初审后编入部门预算,经分管局长、主管财务局长审核,报局务会通过后,提交财政审批。 

  项目预算经费由财政拨款到市局账户并签订合同后才可以列支。所有合同签署完毕后应报财务科备案,列入应付款科目挂账。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签署和列支。因上级新增工作项目或工作计划变动较大,确需追加预算的,各单位应提出项目预算报告,经主管财务局长及局长审批同意后,由财科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预算。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条  现金收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下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应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白条抵库,严禁坐收坐支。出纳人员要认真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接受银行监督。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除工资性支出、差旅费和必要的零星开支外,原则上超过1000元以上支出,都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会计人员根据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逐笔登记,及时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暂借款,只能用于支付公务活动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临时性垫付,禁止与本单位公务或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严格审批手续,限事毕10天内结清借款,遵循“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借款须经部门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大额超过5万元借款须经局长同意后支付。

第六条 财产物资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质易耗品由办公室登记实物台账,各单位凭办公用品领报单,经部门领导、报局办公室领取。

固定资产按政府采购规定购置后,财务科凭固定资产采购计划表,验收单、正规发票、购货合同等报账,并按统一分类标准设账管理。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核销工作。固定资产按规定核销后,财务科凭核销单及相关资料相应减少固定资产价值。年终,固定资产台账与明细账相互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按预算执行,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每项业务实行一事一报,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50000元以下票据须由经办人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科审核、分管局长、主管财务局长签报后报销;超过50000元以上票据在完成以上程序后,还须由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销。财务科凭报销后的费用支出单据按实付款,但不得超付年初核定的支出标准。对外委托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日常经费报销规定如下:

1、办公费:各单位所需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单位填制申购单交办公室提请领导审批后,统一集中采购。购买一般办公用品,发票或购物清单上应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并盖有销售单位印章。购买计算机、家具、交通工具、复印机等大宗办公用品的,需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2、报刊杂志费:局属各科室、各单位报刊杂志由局办公室统一订阅,不得自行征订。遇特殊情况,需报局长批准后征订。财务科凭有效发票和订阅清单报账。

3车辆运行费:车辆运行费用由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财务处结算。车辆燃油实行定点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车辆大修要经过办公室和财务科的同意,报局领导同意,杜绝大修中的不合理开支。

4、差旅费:按照《盘锦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盘委办201434号)文件及《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省外出差人出差前必须到局财务科申领并填制《出差人员借款单》,否则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借款单》注明出差人、地点、事由、借款金额及审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务局长同意审核批准后,方可核销相关费用。省内往返在2日之内差旅费由局财务科负责审核生效。差旅费借款须由局财务科,经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局长审核签字后借出,出差返回10之内出差人员必须还清借款。差旅费报销具体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凭据实报实销。

住宿费:三星或三星级以下,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沈阳330元、北京500元标准执行。超支部分自付,不足部分按实际支付金额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或带车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超支部分自理。带车出差,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5、会议费:按照《盘锦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盘委办201433号)严格执行。由相关牵头部门召开会议,按照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参加人数、天数,编制会议预算,并经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落实,财务科根据会议通知、会议预算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列支会议费,无审批手续的不列报会议费。

6、培训费:参加异地培训的,培训后需持会议通知核销相关费用,邀请外来人员授课的,授课费不准超过3000元标准。

7、招待费:来客招待原则上一律在食堂安排,确需在外接待的,需由局长同意,核定标准后报销。

8、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包括节日慰问、困难补助、机关活动等,在定额内报支。慰问、探视费等自制原始凭证,需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被慰问、困难补助人的姓名、原因及金额。

第四章  财务监督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财务科、监察室每年要组织财务审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会计工作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局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支出事项和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凭证,及时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纠正或补办手续,规范票据的使用、严格报销审批手续。对有争议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局财务科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安排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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