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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深化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282

全面深化改革是盘锦市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之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土地要素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保障作用,是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工作重心。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是供给侧四要素之一,为切实发挥好土地在供给侧改革中的支撑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优化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结合实际制定了符合盘锦市实际的实施意见。

一、着眼稳增长、调结构,实施“有保有控”用地政策。

1)围绕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重点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按照去产能要求,(停止供应,政策盘活)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土地供应,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2)结合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有效用地调节政策,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对已取房地产开发用地尚未全部建设,未构成闲置的,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前提下,实施国家扶持类产业目录内项目建设的,可按新用途变更土地出让合同。调整用途后土地评估价格高出原用途价格10%以内的,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超出原地价10%以上的,增缴超出10%剩余部分土地价款。

3)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包括盘锦制造2025)、“互联网+”等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的项目,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优先保障发展旅游用地。

(四)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障农业生产用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中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管理实施意见,市域有偿调剂,固化优质耕地范围,提升保护层级,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协调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有提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着眼降成本、补短板,积极探索精准化供地新机制。

(一)降低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合理确定地价水平。对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探索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突显各园区产业优势,明确产业发展方向,防止园区间无序竞争。依据园区产业布局拉长产业链,保障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产业项目用地供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开创企业组团式发展新模式,增强企业、开发区国际化竞争实力。

(三)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旅游、光伏、风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报县区、经济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实行差别化供地,特别是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用途后供地。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

三、着眼优增量、盘存量,大力推进集约化用地。

(一)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用地指标,倒逼用地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规模无序扩大,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全市“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开发利用,确保我市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大于60%。

进一步引导企业向开发园区集中,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供中小企业进行多功能复合利用。

(二)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采用“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保护特色村”的办法,助力宜居乡村建设、特色民宿村、国有农场住宅流转、宅基地复垦、村庄梳理式改造等,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合理利用。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按照城镇住宅小区建设标准建造多层、小高层住宅的,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和自愿退宅还耕的农民,可以换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住宅。

(三)推进城镇低效地再开发。加快“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政府引导,激活企业自身意愿,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采取多重措施,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

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停产、半停产企业,同意由政府统筹安排再利用的,签订收回意向协议后,可暂停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征收;减免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增值税、营业税,鼓励老旧企业自身盘活土地。鼓励工业用地“退二进三”,给予原用地产权人政府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四)做好废弃矿地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快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工矿用地综合利用,鼓励引导辽河油田独立矿区等废弃工矿地复垦为耕地或建设用地,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废弃、闲置工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入库的,可维持权益主体不变,办理相关农用地产权登记。

(五)保障企业转型升级,执行过渡期扶持政策。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建和利用,进行养老休闲、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兴办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在5年内可不征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内实施建设的,无需办理改变用途手续,持原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县区、经济区国土部门办理备案。

(六)加大力度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动态巡查和监管工作,完善闲置土地清查和动态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探索“以税节地”政策落实,建立国土部门与地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闲置、低效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税的力度,引导停产、倒闭企业转型升级或主动退出。

(七)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建设。做好国有农场职工住宅流转试点工作,在大洼区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稳步推进。鼓励国有、民营企业、社会团体集中收购国有农场农村空闲住宅,进行升级改造,在维持原居住用途不做变更,汇集各方力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宿村和旅游小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自有宅基地和房产,成立或入股公司运营乡村特色旅游项目。

紧跟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改革步伐,在国家试点予以放开后,适时建立我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产价值,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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