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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三条  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划分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和创造性地做好工作;各股室、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盘山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全面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建议;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六条 局长出差、休假期间,局长指定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股室(单位)的工作,在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并向分管领导负责。

第八条 除领导需要或特殊情况外,应遵循股室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股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请示、汇报工作;股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分管领导向局长请示、汇报工作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第九条 重点工作或重大事项需局长做决策的,应由分管领导带领分管股室或事业单位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局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经分管领导事先沟通并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局长决策。除特殊情况外,分管领导不得将问题直接上交。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国土资源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专题会议和局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人员列席会议。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家、省、市和盘山县委、县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局代县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通过局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四)讨论决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   

(六)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研究并决定局重要工作;

(三)研究局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或各分局请示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研究确定重点业务工作所涉及的股室、单位间的协调与分工;

(四)其他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局专题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局长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三条 局领导工作碰头会由局长召集,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互相通报分管工作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局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会议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材料,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经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几个股室分管的,主办股室应主动与有关股室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局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指定办公室或业务相关股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和资料按规定归档。会议研究的各项内容,要按有关规定注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引用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进行传达时,要以会议记录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七条 召开全县性国土会议或承办各种大型会议,应由办公室和有关股室提前做好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开会。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公文处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县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公文阅批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 局收到的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送局长阅批。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审批的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事项要求的公文,要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向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请示、报告,发布的决定、通告,作出的人事任免,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经办或牵头股室(单位)形成行文底稿,由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经办公室核稿,由局长签发。凡上报的公文,必须由局长签发,并在文件上署明签发人。

以局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可由分管领导签发。各股室作为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不得对外发文。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局与县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认真协商,明确主办单位,讲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承办单位要层层把关,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练。

第二十五条 提高办文效率。负责承办公文的单位,包括收发文、拟稿、核稿、审签、会签等单位要及时办理。特急件要特办,急件要急办,特急件和急件都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件也应抓紧办理,不得拖延。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信息工作机构。局综合调研室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具体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及局机关信息载体的编发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全局在不同时期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日常工作动态;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局召开的重要会议、颁布的法规政策、措施及其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机关及本局安排的各种调研活动情况及调查报告、调研材料等;需向上级报告的重大事项,突发性紧急事件,本局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其他需要反映和通报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的来源及收集。各股室、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报送局综合调研室。综合调研室应根据各股室、单位工作实际,下达信息报送任务,并做好与上级信息管理部门的衔接,做好对外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质量要求。各股室、单位对涉及全局性重点工作,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重大政策法规措施和调研活动,有关单位应在会议和调研活动结束后或政策法规措施出台后3日内报送有关材料;报送的信息必须内容真实、文字简洁、用词恰当,有关数字要准确、清晰,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三十条 信息报送及发布。综合调研室对收到的信息材料要按其内容分轻重缓急进行严格筛选。对上报送或对外发布的信息需逐级上报,即:信息来源单位在整理好信息后,由单位负责人把关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综合调研室对外发布。重大或敏感信息需由局长审核后报送或发布。信息报送和对外发布要严格掌握范围,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信息工作督导和奖惩。综合调研室对各股室、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及我局信息被上级部门及媒体采用情况进行登记,定期汇总、通报;对报送信息质量不高、未完成上报信息任务的股室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报送信息质量高、被上级部门和媒体采用多的股室和单位要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将信息工作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

第六章 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局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均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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