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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

发布时间:2018-03-28 浏览次数:290
 
                                 盘锦市国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  
部门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备注
市国土资源局 1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估价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土地估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市场监管执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土地利用科
2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是否按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土地。 市场监管执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利用科
市国土资源局 3 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监管 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市场监管执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地质矿产科
市国土资源局 4 市国土资源局 临时用地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临时用地和土地复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市场监管执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征转科
市国土资源局 5 市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监管 1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和有效期限2资质单位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技术情况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4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和批准区块范围进行作业5是否违规转让探矿权 市场监管执法类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创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科
6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勘查行业监管 1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2勘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3勘查设备、仪器4地质勘查单位是否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5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6地质勘查单位是否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是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市场监管执法类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20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矿产科
7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业监管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2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3技术设备情况4资质单位是否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5资质单位是否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6资质单位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市场监管执法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5年第29号令,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矿产科
8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行业监管 1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有效期限2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外聘人员比例是否超过规定要求3机械设备情况4是否建立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5资质单位是否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6资质单位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参加相关方面业务培训 市场监管执法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30号,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31号,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矿产科
9 市国土资源局 古生物化石行业监管 1发掘单位技术人员情况2发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3是否具备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5化石发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且取得批准6发掘方案是否经过批准7收藏单位是否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8收藏单位技术人员及设备、工艺、技术情况9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市场监管执法类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0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质矿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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