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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盘锦上通仓储有限公司: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原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与你方于2010年12月13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111002010B00928,宗地四至为兴隆台区辽河南路东、盘锦热电有限公司北侧,面积为1.327407公顷,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1年5月1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2022年3月8日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盘自然闲调兴〔2022〕5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因你公司拒绝领取我局现场送达的《闲置土地认定书》(盘自然闲认兴〔2022〕5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盘自然兴告字〔2022〕5号),且我局按照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无法邮寄送达文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盘自然闲认兴〔2022〕5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盘自然兴告字〔2022〕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有权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将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 6月 22日

附件:1.闲置土地认定书.doc

      2.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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