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建设新能源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建设》(第26号)建议的答复
王敏安代表、马月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新能源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已组织编制《盘锦市公共停车场及充电桩规划(2016-2030)》,用以指导新能源汽车设施建设,缓解城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矛盾,合理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及充电桩的规模及供应结构,构建完整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体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正在报批的《盘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已经明确,全域开展充电桩普及工程,要求住宅配建停车场和新建小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不小于10%,商业、办公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达到20%,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达到20%,远期全部具备100%改造条件。同时,我局会将由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完成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当中来,作为今后规划指导汽车充电站建设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从2019年以来,我局审批新建小区电力路由均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且统筹地上、地下机动车充电桩的用电负荷。目前在已竣工的西华府、佳兆业二期(中天壹品)等新建住宅小区中已设置部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和专用固定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充电桩。
三、《辽宁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已明确:加大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建成充电设施比例要不低于10%。预留安装条件的,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我局将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审批中严格落实。
四、配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对现有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进行升级改造,对符合消防、安全等升级条件的,增设充电站(桩)设施,提升我市汽车充电公共保障能力。
感谢你们百忙之中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你们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和改进我们的各项工作。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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