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关于切实解决停车难,出行难,充电站少,物业服务不到位》(第141号)提案的答复
王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停车难,出行难,充电站少,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盘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编制完成,正在报省政府批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停车场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后,我局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今后规划指导设工作的主要依据。同时我局在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按照《城市停车规划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新改建居住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停车位的建设数量和配建比例。2021年以前,普通商品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0.6车位/户,商业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0.6车位/ 100m2建筑面积,目前普通商品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0车位/户,商业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0车位/ 100m2建筑面积。我局在审查源隆·沁园等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我局已组织编制《盘锦市公共停车场及充电桩规划(2016-2030)》,以指导新能源汽车设施建设,缓解城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矛盾,合理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充电桩的规模及供应结构,制定符合盘锦城市总体交通发展战略与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性质相协调的停车设施及充电桩布局方案,构建完整的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体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正在报批的《盘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已经明确,全域开展充电桩普及工程,要求住宅配建停车场和新建小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不小于10%,商业、办公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达到20%,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达到20%,远期全部具备100%改造条件。同时,我局会将由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完成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当中来,作为今后规划指导汽车充电站建设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在《辽宁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中已明确:加大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建成充电设施比例要不低于10%。预留安装条件的,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我局将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审批中严格落实。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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