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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次数:13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

为落实辽宁省《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发〔2023〕12号),深化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推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审批进一步优化简化,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事先定标准、政府优服务、企业重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制度体系,达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受益的氛围,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标准地”是指各县区(开发区)能够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提供的已完成标准化条件设定的土地。本方案适用于各省级(含,下同)以上开发区(园区)范围内新建产业项目(高能耗和高排放项目除外)使用工业用地的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用地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事项,实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交地即开工”。全面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土地,2023年各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形成“标准地”用地正向案例,2024年各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全面实施“标准地”方式供应新增工业用地。

    三、重点任务

(一)做好“标准地”出让准备工作

1.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按照“7+N”模式组织区域评估,包括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等7项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可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评估体系。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评估成果,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

2.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各开发区要对拟出让土地实施前期开发,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开工必需的条件。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用地条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制定标准地块出让控制性指标

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地块,各开发区要根据开发区功能区划、主导产业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按照“5+X”模式合理制定地块准入标准,标准要包含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基本控制指标,“X”即在基本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和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招工、创新投入、绿色建筑等指标。各开发区也可以带方案出让的方式落实控制性指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各开发区制定的准入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对开发区考核约束性指标要求。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可以在出让前向社会公示,并根据需要在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调整相关标准。

(三)实行“标准地”出让全流程管理

1.履行按标出让。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有序推进“标准地”供给。“标准地”相关指标要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严格履行土地市场公开出让要求,要在《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的时间、对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审批服务。已出让的“标准地”,要基于企业自愿全流程提供,为用地单位无偿提供从招商意向到落地达产的“全生命周期”项目审批代办、协办“项目管家”、“店小二”服务。实施承诺制审批,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用地单位完成出让金缴纳并对照审批所需材料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开工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容缺并行办理,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按标施建全流程跟踪服务。各开发区要对照承诺,在项目建设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工程进度补齐审批容缺要件,及时纠正企业不符合控制性指标和标准的事项,对发现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指标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容缺审批的要件,要在项目竣工前全部补齐。(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严格竣工项目对标验收。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经申请,或到达承诺竣工、达产时点,各开发区要组织实施联合验收,对照标准提出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可以限期整改,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按《投资建设协议书》有关条款履行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后期监管服务。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的达产、股权变更等纳入监管范围,持续按照投资建设协议书对项目履约情况开展服务、监督和监管。用地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情形,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规定及相关约定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用地企业要承担工程主体责任,落实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履行投资建设协议书和其他责任义务,按照“标准地”指标要求设计并施工。各开发区要按照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惩戒制度,将企业对“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和记录、评价并应用,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守信企业可以实施奖补等差别化优惠政策,同一开发区要统一惩戒和优惠政策标准。(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9月底前)。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制定本辖区“标准地”地块控制指标和出让时序,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分管、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结合实际细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具体流程,明确主体责任、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探索实施阶段(2023年12月底前)。

各开发区(园区)分别选择合适地块,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宗地出让方案,并实施公开出让形成案例,及时总结形成经验,指导下一步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长期推进)。

各有关单位要总结借鉴经验,结合实际实施常态化“标准地”供地,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工业用地全部采取“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标准地”用地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机制,自然资源、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商务、文旅、应急、营商、税务、气象等部门为成员,协调“标准地”用地统筹指导工作。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标准地”出让实施流程及相关要求,指导各地落实。

(二)强化工作落实。将各开发区“标准地”用地实施情况纳入到市政府对各开发区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对“标准地”改革的配套保障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谋划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开发区要制定地块控制指标和出让时序,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工业用地全部采取“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将“标准地”用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规范设定出让土地标准,“标准地”的土地准入指标设定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不得设定企业排名等条件排斥市场主体竞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相关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形成可供推广的经验材料和制度体系,通过实时推广典型经验形成正面引导示范。

 

附件:盘锦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建设协议书.docx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盘锦市水利局                 盘锦市商务局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盘锦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盘锦市气象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盘锦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盘锦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工作实施方案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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