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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次数:83

为提升产业项目用地高质量保障能力,落实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发〔2023〕12号),盘锦市形成了《盘锦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2021年自然资源部总结了浙江、江苏等省工作经验,明确鼓励各地开展“标准地”探索。2023年3月,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等15部门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发〔2023〕12号)。市政府将实施“标准地”用地改革纳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中,《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也提出: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深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拿地即开工”改革。“标准地”出让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密切分工协作,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管理事项在土地出让前即作出清晰明确、市场潜在用地主体可以准确把握的要求,在出让后实施有效的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

二、主要内容

盘锦市《实施方案》充分融入了省《实施意见》精神,推行“标准地”供地要完成“7+N”模式区域评估,包括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等。土地出让按照“5+X”模式制定地块准入标准,包含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基本控制指标,“X”是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和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招工、创新投入、绿色建筑等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就是要优化工业项目开工前审批流程,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有利于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实施方案》共五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其中重点任务部分明确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其中,重点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

一是要求完成区域评估和净地等出让前期工作,为工业项目提供的已完成“标准化”条件设定的土地,各开发区按宗地制定“5+X”出让控制性指标。

二是实行“标准地”出让全流程管理,加强审批服务和建设全流程指导监管,开工前的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容缺并行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是实施土地出让承诺制、履约监管和奖惩制度,将审批要件在项目竣工前提供。竣工验收、达产等后续过程,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并强调同一开发区内的政策统一性。

四是起草了《盘锦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供各开发区实施标准地出让时选用,开发区也可以招商协议代替,协议中应明确宗地标准、履约事项和时点、违约责任。

五是明确了准备阶段、探索实施阶段和全面实施阶段等3个实施步骤,力争2024年实现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全部实施“标准地”出让。

六是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我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建立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机制,同时将“标准地”用地情况纳入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年度考核体系。

《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盘锦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营商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文件解读人:市自然资源局权益管理科孙恺,0427-2838941)

原文:盘锦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用地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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