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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次数:131

自然20243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4515

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好“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202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种类2023年地质灾害灾情概况

(一)地质灾害种类

我市为退海冲积平原,境内多水无山,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为地面塌陷、咸水入侵、砂土液化和地下水降落漏斗等四种地质灾害,四种灾害的特征是隐蔽性强、孕灾周期缓慢持久、不易被人们发现和重视。

我市地处中纬度地带,属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冬季寒冷干燥、夏季(6—8月)降水多且集中,气温高。这种气候特点决定了地质灾害易发时段一般为6月到9月的汛期。

(二)2023年地质灾害概况

2023年盘锦市未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2024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降水预测

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预计盘锦市2024年春季(3~5月)降水量75~85毫米,较常年同期(93.1毫米)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为11℃左右,较常年同期(10.2℃)偏高0.5℃以上;夏季(6~8月)降水量为310~350毫米,较常年同期(387毫米)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为25℃左右,较常年同期(23.9℃)偏高0.5℃以上;秋季(9~11月)降水量为124~135毫米,较常年同期(112.4毫米)偏多1~2成,季平均气温为11.0~11.4℃,较常年同期(10.9℃)偏高0.1~0.5℃。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台风、暴雨和强降雨都是自然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预计2024年7~8月汛期时段,连续暴雨和集中强降雨都有可能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其他月份应特别注意台风或短时强降水以及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三、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地质灾害防范原则

2024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在防汛期间,高速公路、铁路、河流堤坝、水库、油田井场密集等区域要加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力度,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同时,随着我市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工程活动增多,重要建设工程和地下空间的开发等因素,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汛期(6~9月)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期,特别是7月下旬至8月下旬为重点防范期。其中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局部地区暴雨和强降雨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时段,汛期内日降雨量大于50mm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00mm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期中的防范重点。

四、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落实防灾责任,制定年度防治方案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市、县、乡、村防灾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各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辖区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分工协作,强化防灾行业监管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刚性要求。按照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健全地质灾害防灾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业优势,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形成地质灾害防灾合力。各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协调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气象等部门履职尽责,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盘锦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为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市级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调查、上报和报告编制等技术支撑工作。大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以及需要省自然资源厅给予现场指导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技术支撑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三)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细化领导带班、专人值守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规范、准确报送地质灾害信息。各级汛期值班电话作为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应向社会公布,便于及时报险。

市级汛期值班电话:0427-2837118、0427-2838315(传真)

2、坚持“三查”制度

各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最新的风险调查成果,把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贯穿汛前、汛中和汛后,强化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隐患风险排查,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农村房屋及重要基础设施周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等部位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入库,落实防灾预案和防范措施,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统计速报制度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各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可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

各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可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情况检查制度

各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强降雨过程中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民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同时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避险转移情况统计、检查、抽查工作,确保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必转”,严禁“回流”,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

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由各级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告知并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各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督促矿山企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监督指导矿山企业做好专项地质灾害调查,并严格按照调查结果进行采矿作业。对排查出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和矿山企业消除隐患,做好监测防治工作,履行好防灾责任。

在汛期要与各矿山企业密切联系配合,严格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落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矿山敏感部位的监测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政府和相关部门。

)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将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到群测群防体系中,汛前逐一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预警人信息,确保能在第一时间接收预警信息,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

加强宣传培训和防灾演练,提高群众防灾意识

各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群专结合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指导防灾、避灾演练;没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警觉性,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增强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抵御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


政策解读《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政策解读

          《盘锦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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