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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229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三、申请条件

    采矿权人

四、办理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取得的,提供生产满5年的证明;

    6.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7.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8.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

    9.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0.受让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

    11.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

    12.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13.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窗口受理

    3.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对申请进行审查

    4.分管领导审批

    5.登记发证

六、办理地点

    盘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七、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八、联系电话

    0427-2835138

九、涉及表格

    见附表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附件: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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