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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盘锦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盘锦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各级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下发的各类国土资源数据。

二)盘锦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据。

第四条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分局)及事业单位(以下称数据生产主责单位)是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数据生产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数据生产主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检查本单位数据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工作保证数据的规范性、现势性和完整性;

(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以下称数据保管单位)是市级数据保管部门,承担全局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全局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

(三)对要求保管数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

(五)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六)实行数据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七)建立数据汇交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数据生产主责单位的数据汇交、更新情况

数据汇交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局综合监管平台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按照硬盘汇交、刻盘汇交、系统接口汇交三种方式汇交数据。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需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

(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一内汇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个月内汇交;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不能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需向数据保管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

第十  数据生产主责单位需主动汇交数据。汇交数据经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章)后,按照汇交方式、汇交周期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数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

数据一旦更新,按照附件相关要求重新汇交。

第十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制定数据汇交检查的标准规范,并负责汇交数据的检查工作。检查合格后,由数据保管单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检查不合格,则不予接收,退回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修改后重新汇交。

第十  数据保管单位要求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对汇交数据做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数据生产主责单位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

第十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管单位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  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没收、销毁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数据保管

第十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第十  数据保管单位需建立健全数据的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备份和维护等保管机制。

第十  数据保管单位需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需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建立数据组织规范、存储框架和资源目录等。

第二十条  数据保管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现异地备份。

 数据保管单位需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  数据保管单位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数据利用

第二十  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盘锦市国土资源涉密数据的利用,按照保守国家、地方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内部数据的利用,需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型、范围及用途,向数据保管单位提出申请(附件二),签订《盘锦市国土资源数据资源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附件三)和《盘锦市国土资源数据资源归还承诺书》(附件四),约定用户承担数据保密的法律责任,由数据生产主责单位和数据生产主责单位主管局长批准后,由数据保管单位统一提供。

第二十  数据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数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全部归还或按规定销毁,不得留存。数据保管单位不对数据使用单位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损失和不利后果负责。

 盘锦市国土资源数据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一)数据浏览、查询和下载服务。对于内部数据,通过局内网网站、数据管理系统提供浏览和查询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二)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数据管理系统,提供内部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三)数据定制服务。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需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型、范围及用途,并按照第条向数据保管单位提出申请。

 市级数据保管单位与各级国土局(分局)及其组成部门之间依照“保障安全、积极共享”原则,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数据涉及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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