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使用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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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市委组织部《关于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及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关键岗位正科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盘锦市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范围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局党组管理的系统内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务实,开拓创新,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具有一定工作实绩;
4、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1、动议。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由市局党组或者人事科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或建议。人事科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对干部考核研判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并向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和局党组书记报告后,在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局纪检组长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同一职务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竞争性选拔。
2、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同一职位的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民主推荐由市局人事科组织,推荐程序为:
由人事科组织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及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人事科向局党组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和局党组书记汇报干部推荐情况。
民主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2)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根据职位或人选所在单位情况确定:
一般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及有关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根据职位特点,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也可以扩大到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3)个人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考察。
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奖惩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察对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由人事部门对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严格考察。
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察程序: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人事部门将考察情况提交党组会议。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4、讨论决定。
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市局机关科级干部、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及县区(经济区)局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一般应在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局党组书记范围酝酿;局属事业单位、县区(经济区)局非领导职务干部及事业单位拟任人选,由市局人事部门商所在单位进行酝酿,并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和局党组书记同意。
拟任人选经充分酝酿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须呈报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5、任职。
干部选拔任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任职、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调任公务员,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调任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干部任职时间自局党组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需要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任命的,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按照市局党组要求,市局人事部门受理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纠正违反《干部作用条例》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市局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主要指对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县区(经济区)国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有计划的抽换、交流。
第七条 交流轮岗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因才施用、工作需要、优化结构、盘活人才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4、坚持不影响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原则。
第八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及范围:
1、市局机关重要职能业务科室、事业单位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应当交流轮岗;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轮岗。县、区(经济区)局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满5年的,可进行有计划的交流。
2、市局机关非职能业务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副职,重点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或工作超过5年的,应有计划的进行交流轮岗。
3、经党组研究,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轮岗或暂缓交流轮岗: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
4、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十条 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位、职数内进行。
第十一条 交流轮岗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确定交流轮岗名单。市局人事部门对照上述条件对市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类,结合工作实际,拟定交流轮岗岗位名单及方案;
2、党组讨论决定。市局召开党组会,根据干部交流轮岗方案讨论决定各职位交流任职人选;
3、办理任职手续。公示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岗位,并按分工开展任职谈话,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工作纪律
对市局党组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交流手续,原则上在宣布之日起一周内到岗任职。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流轮岗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直接履行交流手续。对拒绝到新岗位履行职责的干部给予免职处分,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