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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局干部职工请销假程序、内容,保障正常的工作和休假秩序,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假的审批

    市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假需填报《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待批准后交由人事科保存。其中:机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需由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副职、请假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含3天)经局长审批;科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含3天)需经分管局长同意,5天以上需经局长同意。

年休假严格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执行,并需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安排。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各科室、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其中:机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休假需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的条件和假期

(一)年休假的条件和假期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凡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2.年休假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分几次休假。

3.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向下一年累计。

(二)病假的条件和假期

   病假凭相关权限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请假,并从本人的年休假、探亲假中冲抵。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事假的条件和假期

    事假一般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当事人当年有年休假应首先冲减年休假。

    全年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含年休假),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四)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依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合理安排本部门人员休假。

(二)休假后必须按时回到工作岗位,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先办理续假手续,若未办理,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三)所有休假都必须出具相关的书面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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