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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关于推动盘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15 浏览次数:15

曹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盘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盘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明确,全域开展充电桩普及工程,要求住宅配建停车场和新建小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不小于10%,商业、办公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达到20%,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比例近期达到20%,远期全部具备100%改造条件。同时我局会将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今后规划指导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按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9年以来,我局审批新建小区电力路由均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且统筹地上、地下机动车充电桩的用电负荷。目前在已竣工的西华府、佳兆业二期(中天壹品)等新建住宅小区中已设置部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专用固定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充电桩近期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长安华府A地块、日月兴城C地块、天格·辽河路9号等项目的规划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充电桩比例不小于10%,并且在规划总平面图明确具体位置。

三、《辽宁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已明确:加大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建成充电设施比例要不低于10%。预留安装条件的,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我局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审批中严格落实。

四、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我局下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规划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建成充电设施比例要不低于10%;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明确集中停车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位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纳入住宅小区规划核实内容。目前,我局在编制国土空间体规划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严格按照通知执行。

五、配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对现有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进行升级改造,对符合消防、安全等升级条件的,增设充电站(桩)设施,提升我市汽车充电公共保障能力。

感谢百忙之中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继续建言献策,推动和改进我们的各项工作。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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